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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建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管理、绩效优先”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规范管理,教学实验室接受校教务处的领导和监管,科研实验室接受校科技处的领导和监管,学院所有实验室的资产管理接受校资产与后勤处的领导和监管,全院所有实验室安全管理接受校保卫处的领导和监管。

  第三条  学院院长和书记全面领导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分管副院长对所负责的实验室管理负有分管责任。实验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与落实,实验中心主任是学院实验室是管理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  各级管理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学院院长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室分管领导,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进行定期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活动。

  分管副院长职责为:指导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监督组工作。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督促师生做好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和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各类实验项目安全信息的备案、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实验中心是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单位,其职责为:负责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责任实验室内的制度上墙、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组织、督促好安全隐患排除;组织、督促相关师生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危化品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实验室资产和物品台帐管理;进行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实验用房(区域)责任人、使用人均为本房间(本区域)的安全责任首要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实验用品等)、标识张贴;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学生、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各系主任、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提高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做好实验室使用记录,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管理与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场地准入和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实验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实验室场地和设备。实验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实验室管理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验室责任人、管理人员及长期使用人员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职责与安全的危险点,懂安全预防措施,懂补救方法,同时做到三知:知道水电开关、知道消防设施、知道紧急联络及报警方式。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安全教育制度。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结合房产使用情况和岗位聘任情况,明确各实验室、各岗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在实验室内运行的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标签。使用人应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潜在危险较大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用电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年限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联合开发设备及自制自研设备,使用人员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用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用电应按照要求规范报备、使用并定期自检,配合学校资后处对用电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条  安全设施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占用、阻碍消防通道,应保证消通道畅通无阻;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及时提出配置消防器材申请(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各实验室在明显位置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标识,配合保卫处做好消防器材的更新及增补,确保消防器材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要求

  (一)每个实验用房、实验区域安全责任人必须明确标识,实验中心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予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实验中心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务办保管,特殊房间需在保卫处留备用钥匙,以备紧急之需。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或内容涉密安全管理

  对涉密实验项目,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各实验室的自查记录及实验室安全工作总结作为实验室全过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学院对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房间及相关师生须主动配合。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实验室使用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中心、所在系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按照应急流程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造成严重事故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管理工作,按上级有关实验室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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