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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研究生在校外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研究生实践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对我校研究生进入校外实践接收单位进行实践期间安全管理的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由学校、学院、导师组织的或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工程实践、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种校外实践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进入实践接收单位参加实习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与接收单位共同负责。研究生院负责监督,各学院与接收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院的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员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分工负责、管理规范”的原则,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妥善处理好校外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制定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各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生按照学校及接收单位的具体要求,保证自身在校外实践期间的安全。

第四条  学校职责

(一)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负责监督学院对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学生工作部(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保卫部(处)参与研究生校外实践过程中紧急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院职责

(一)成立学院校外实践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组长是校外实践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统一负责全院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管理工作,副组长是校外实践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二)制定学院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研究生校外实践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校外实践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与实践接收单位就学生实践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组织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四)由学院集中安排的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院须组织学生签订《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书》)。

(五)由导师安排或研究生自主选择的分散校外实践活动,学院要严格审批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督促检查《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六)及时掌握研究生校外实践活动动态,包括时间、地点及研究生情况等,要求指导教师与学生保持联络,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实践接收单位和研究生院报告,及时排除隐患。

(七)对参加校外实践的研究生要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强化安全自保能力。

(八)妥善处理研究生校外实践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与事故,负责本学院校外实践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相关调查处理。

(九)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造成严重事故的研究生,学院有权停止其实习实践,令其返校,其实习实践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负责对研究生校外实践计划进行审核,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会同校外指导教师,做出详细的校外实践内容、日程安排和安全应急预案。

(二)导师自己联系的实践接收单位,要提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实践单位的规模、技术人员队伍、工作环境及安全设施(包括工作服、劳保用品等)、住宿、饮食等。

(三)加强校外实践期间对研究生的安全、纪律、保密教育,确保实践工作顺利进行。

(四)定期与校外实践研究生进行联系,每周至少与研究生联系一次,了解实践进展情况,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职责

(一)研究生要主动了解专业实践的具体要求,提前与指导教师配合制定校外实践计划,认真填写外出实践申请材料,及时签署《安全责任书》。

(二)研究生参加校外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除本人依法须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参加校外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接收单位的管理规定,因违反接收单位管理规定而出现意外的,由本人负责。

(四)校外实践期间,研究生不得私自外出游玩。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和实践接收单位请假,获得同意后方能外出。

(五)校外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保持与校内导师及学院的联系,定期向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


第三章  实践前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校外实践安全教育的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急救方法。

第九条 在校外实践开展前,学院或指导教师应通过召开安全教育大会或安全讲座等活动,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纪律要求,告知研究生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使其在出发前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所认识并掌握一定的应急知识技能。

第十条 研究生进行校外实践前,除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外,还须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安全责任书》,《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学院研究生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实践的研究生须认真阅读本管理办法,并学习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自觉履行和遵守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开展前,学院须为参加校外实践的研究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实践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实践活动应按计划的区域、路线、时间与内容进行。若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要及时中止、延期、更换地点或取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开展校外实践时,应协同校外实践单位,维护学生实践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期间,研究生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研究生校外实践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能报到者,要向指导教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应选择正规营运交通工具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 校外实践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应日常化、制度化,学院和指导教师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

第十八条 校外实践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实践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服从实践单位的工作安排,按规定进行操作。对违反校外实践纪律,经教育不改或严重违反校外实践纪律者,可令其停止校外实践,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校外分散实习、实践的研究生,经学院审定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单位进行活动,严禁到自然灾害预警的区域开展活动。研究生每周至少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及时汇报情况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经所在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实践时间或变更实践单位。

第二十条 在校外实践过程中,如遇到突发事件,研究生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所在学院报告;如遇人身意外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学院应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践期间,如发生冲突、事故、意外且影响到研究生安全,应视情节采用不同应对办法:

(一)当发生与他人冲突事件时,要保持克制,避免事态的恶化,同时汇报指导教师、学院或实践单位有关责任人;学院应按相关预案对事件做出快速响应。

(二)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研究生应以保障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可保护好现场,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和学院领导小组。

(三)当校外实践地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在场研究生要迅速撤离事件现场,保障人身安全,并即时通知学院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指示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当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重大事故时,在场研究生要保持冷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生命的伤害降到最低,并即时联系医院、当地公安机关和学院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向学校报告并听取指示,必要时通知学生家长,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重大安全风险,指导教师应及时调整实践活动,切实防范和规避安全风险。


第六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不遵守学校、学院、实践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或未经申请自行参加校外专业实践,或因其他与校外实践无关的个人行为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不遵守学校、学院、实践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和实施校外实践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并视其主观过错和情节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管理校外实践活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有权追究学院的责任,并视主观过错和情节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损失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实践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其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由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安全责任书

附件2: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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