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第一条 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二条 学位论文根据学科的不同分两部分进行评审,一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匿名外审,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送审;另一部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送审。学校鼓励培养单位将论文送给与我校层次相当或更高层次高校的对口学科进行评审,各培养单位确定送审学校名单后需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三条 学校统一组织学位论文匿名外审的范围原则上为新上学科的首届毕业生和一定比例的老学科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论文作者必须事先对作者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一切可体现作者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以符号“□□□”代替)。
第四条 校学位办将匿名外审论文按一定格式编制密封号和装订后,连同相关材料统一送达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对返回的评审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提出相关意见,交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单位匿名外审论文参照本条规定进行。
第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提交《北京建筑大学 涉密学位论文审核表》及该项课题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符合《北京建筑大学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的可按保密论文评审程序送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为保证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评审论文,同时也保证论文的送达、回收工作能顺利进行,校学位办应在评审工作的前一学期中期向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公布评审工作程序,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在申请答辩年度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并将论文提交给各培养单位,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将匿名外审的材料汇总后交校学位办。
第七条 每篇学位论文须聘请3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位论文总体评价等级和评审结果处理方法:
(一) 学位论文总体评价分为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二) 学位论文经评审后有A、B、C三种评审结果:
A: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
B: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经修改后可以进行答辩;
C: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三)评审结果的处理方法:
1.论文评审结果均为A的,可以按时进行答辩;
2.论文评审结果中有B的,应需积极采纳评审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对有分歧性意见应作出充分的书面解释。如无特殊原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参照下述意见做出决定:平均得分为75分以上者,可以修改后按时安排答辩;若平均得分为75分(含75分)以下,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进行1个月以上的修改,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合格后安排答辩;
3.论文评审结果中有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在一年内(不少于3个月)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后,再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申请答辩时须由校学位办组织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则终止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和其指导教师认为有关评审意见没有依据或存在严重不合理情况,可向研究生处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1.研究生和导师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填写《北京建筑大学 学位论文申诉情况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
2.学校聘请本学科3—5名专家对申诉情况做出审议,专家组就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合理作出决定;
3.如果申诉情况属实,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可将其2份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均为A,则论文作者根据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合格后安排答辩,否则应在一年内(不少于6个月)对论文做出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
4.重新申请答辩时须再次由校学位办进行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则终止该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5.申诉时聘请专家费用、论文评审费、重新答辩的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