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MBA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经管学院 |来源: |发布日期日期:2015-05-09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2周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医院等级为二级甲等以上,以下及相关文件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各学习环节及应修学分数根据学校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在第3学期进行,研究生通过中期考核后可进入论文阶段。中期考核内容、要求见《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计划审核办法》。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七条 确定修读课程

研究生须在入学后第1学期第2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依据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研究生课程。

第十八条 补选和退选课程

因培养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研究生可补选和退选培养计划中的选修类课程。研究生本人应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培养计划变更审批表》,并提交、打印。于入学后第1学期的第19~20周报送研究生处。逾期不予办理。

每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只可修订1次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

因培养需要,研究生需跨学科、跨学院、跨校选修研究生课程,应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完成选修课程要求的教学环节,考核合格,成绩单须由开课单位盖章(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单要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章),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后,记载成绩,获得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补修、选修本科生课程,所选课程成绩不计学分。补修、选修课程成绩单由教务处出具。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

凡符合课程或环节免修免考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考培养计划中的相应课程或环节,经研究生处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单注“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 成绩与学分

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等,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研究生完成课程和必修环节学习,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考核资格

研究生缺勤累计超过所修读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平时作业不按时交超过总次数的1/3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试应随堂进行,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次课内完成;如采用其他的考核方式应在开课学期结束前完成。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分数线;必修环节考核成绩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记载。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随堂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可采用符合课程(或必修环节)大纲要求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报告)、实习(实验)等形式。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总评成绩中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任课教师须在课程结束的下一学期第4周末前完成考核成绩的评定、系统录入、成绩单提交和教学基础资料归档等工作。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经导师同意改选其他课程;或在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情况下由本人通过修改培养计划程序提出不记载本课程成绩的申请;或选择重考(46~59分)或重修重考(45分以下,含45分)本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考

课程考试成绩在46~59分之间或必修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由研究生本人选择重考或重修重考。重考成绩及格(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或必修环节)的学分,重考试卷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注“重考”字样;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为“60分”或“合格”,标注“重考”字样;研究生成绩单中记载为“60分”或“合格”。

1门课程(或1项必修环节)重考累计不得超过2次,经第2次重考仍不及格(不合格)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修重考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以下(含45分)者,研究生学位(必修)课程第1次重考不及格者,或必修环节考核为“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重考。重修重考成绩及格(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或必修环节)的学分,重修重考试卷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注“重修重考”字样;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为“60分”或“合格”,标注“重修重考”字样;研究生成绩单中记载为“60分”或“合格”。

重修重考随下一次开设本课程进行,研究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前1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并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处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应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缓考申请,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申请书和相关医院证明原件留研究生处备案,复印件送交任课教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过导师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不参加本次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携带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随下一次该课程考核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记载成绩。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标注 “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学校按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确因人才培养需要,经本人申请,导师和转出、转入专业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长审定等程序,可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经协商一致认为研究生不适合进行与导师研究方向相关课题研究,或导师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和研究生可提出转导师申请,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因伤病、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经导师、学院同意,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休学1次,休学一般以1个学期为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持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三条  因伤病申请休学者,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也须持有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休学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学习年限末;因应征入伍申请休学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不具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执行。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承担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事件事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30日。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生处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因纪律处分而丧失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个月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4学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通过后,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提前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论文者,可申请延期毕业。

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在论文中期检查时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延期毕业审批表》,并提交、打印,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延期毕业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等,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条件以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申请条件等见《北京建筑大学关于颁发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别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学籍变更的,或者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研究生处审定,上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定向和委托培养

第五十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遵守学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履行签订的定向或委培协议书。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五十六条  在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脱离原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工资、医疗、住房公基金、保险等由原单位解决。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研究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北京建筑大学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违反校园管理秩序,按《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应条例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评定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鼓励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研究生奖学金和奖励办法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专业实践奖学金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等。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北京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医疗与保险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医疗管理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实践、实验等实践教学活动,须严格遵守实习、实验规章制度和要求,认真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研究生在入学时应按照学校的建议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申请预约使用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习、实验场所,预约使用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的实验设备、设施时应具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学校不予受理相关使用预约。

第八章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