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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程序

作者:经管学院 |来源: |发布日期日期:2015-05-09 | 阅读次数:
 一、论文答辩申请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撰写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应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指导教师应对申请者的论文及其摘要进行审阅并作出全面评定,提出其可否参加论文答辩的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审批。通过审查、审批者,可在论文评审完成后进行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评审

由同行专家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书面评价,以确定其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过程。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参加匿名评审的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按《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执行。

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熟悉论文所研究的问题或在该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审,至少1位应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对该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理论分析是否严密、正确,所用的资料、数据等是否可靠无误,论文所反映出的作者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以及思维的独创性和科学研究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就其整体而言是否有新意,以及该学位论文是否可以进行答辩表示明确的意见。论文评审异议处理办法按照《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规定执行。评审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论文作者保密,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对申请相应学位的论文及其作者以答辩方式进行考核、评审的工作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5位专家组成,至少1位应是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向答辩委员会委员发出聘函。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表决。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学位论文答辩会场应设施完备,布置庄重,符合答辩要求。答辩会场应分别设置答辩委员席、秘书席、陈述席、指导教师席,以及旁听席等;答辩前,秘书应做好答辩会相关准备工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3. 研究生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的情况和成绩);

4. 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30分钟);

5. 答辩委员或其他与会人员提问;

6. 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如论文作者提出要求,可以暂时休会若干分钟做答辩准备;

7. 休会后,召开全体答辩委员会议,答辩委员听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8. 论文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9. 会议结束。

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及其作者的学术评价和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书面决定。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就论文的学术水平、答辩情况及通过答辩所反映出的作者的理论水平、掌握专业知识的程度和科学研究能力等方面作出恰当的分析和评价;在表决结果栏内写明无记名投票结果,同意票数和不同意票数,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是否同意其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对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干预或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论文作者或其他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