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

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作者:经管学院 |来源: |发布日期日期:2015-05-11 | 阅读次数: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教授职称(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或具有副教授职称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具有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4)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着科研项目(纵向或横向),或是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位次前三名之内),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科研协助人员。

5)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含主编教材);或有2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位次前三名之内);或有国家级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省部级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一等奖位次前五名之内,二等奖前三名之内,三等奖前两名之内)。

6)相同条件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考虑,年龄在57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遴选。

7)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工作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曾经在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工作2年以上;

② 近三年以来至少主持过2项以上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

③ 兼职参与过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如担任过企业科技顾问等),了解本领域内有关行业的实际与发展。

8)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由于脱产攻读学位或其它原因不能保证培养时间的教师,暂不参加导师遴选。

9)为保证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已确定为硕士生导师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原则上遴选时不再变动。

10)因指导研究生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配备副导师的,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相应的培养单位审批,研究生处备案。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可由正式指导教师在额定的工作量中酌情考虑。

2、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1)申请人须提交近三年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和其它成果的证明材料。

2)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牵头组成初选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3)由校学位办牵头组成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确定出拟聘任硕士生导师名单。

4)将拟聘任导师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公布名单。

5)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一个二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两个二级学科,但必须在资格申报表中按顺序填写,审批时严格控制。

6)鼓励按一级学科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在本一级学科内指导研究生,不需要重新申请其它二级学科的导师资格;跨一级学科指导研究生,须按程序申请相应学科的导师资格。

3、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研究生导师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向有关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负责人汇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以下工作:

1)按要求参与研究生招生中的复试工作。

2)参与制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3)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反映。

4)定期与研究生开展文献专题研讨,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培养研究生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5)指导研究生按时进行论文选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指导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工作阶段汇报,指导撰写论文,评阅、审定论文。

6)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作好论文的评阅、答辩、中期筛选、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4、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1)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导师的聘任、考核及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方面的培训工作,学院负责导师学科方面的培训与提高工作。

2)新增导师必须经过培训,系统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合格后才能指导研究生。

3)为使老导师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情况的变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情况的变化等,学校将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班。

5、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变更

1)导师因健康、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需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2)导师出国或外出讲学(6个月之内),可委托同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但需经培养单位同意;超过6个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3)若导师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4)导师变更由研究生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变更审批表》,拟转入指导教师同意,相关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

6、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中止与取消

1)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如果本年度无在研项目(没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停止本年度研究生的招生。

2)连续三年未参加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导师,其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3)如果研究生导师在有关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一经查实,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4)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教学事故,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7、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处

                                                         20104